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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 | 两恶势力结“宿仇”,法院判刑一个不漏

广西高院 2021-05-03

导 读

2019年4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天峨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涉恶势力犯罪的田某雳、罗某亮、索某卓、全某、李某庭、卢某予等10人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宣判现场


庭审回顾

2018年底,天峨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对恶势力被告人田某雳等10人提起公诉。2019年1月29日,天峨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依法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现场

法院审理查明

塘英街一方的田某雳、全某、索某卓等人与老街一方的罗某亮、李某庭、卢某予等人,因琐事结下矛盾,为逞强斗狠,巩固各自在地方称霸的地位,多次聚众在天峨县老街大桥头、网吧、医院等地方门口斗殴,一方被殴打后又纠集人向对方报复,你来我往,最终结下“宿仇”。


2015年1月11日晚,被告人田某雳在天峨县六排镇塘英大道一酒吧内发现老街一方的被告人罗某亮、李某庭、卢某予等人到塘英地界的酒吧玩耍。因双方此前多次相互斗殴结下矛盾,为报复对方,田某雳纠集了塘英一方的被告人索某卓、周某妃、全某、王某翔等人,并准备了砍刀等器械在酒吧对面的公路边等待罗某亮等人下楼伺机报复。


1月12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罗某亮、李某庭等老街一方的人明知有塘英一方的人在楼下路边等待伺机报复,却仗着人多,下楼向塘英一方的人员进行挑衅,随后双方相互言语挑衅,进而引发激烈冲突,各持砍刀、钢钎、木棍等工具互相追砍,斗殴过程中双方人员均不同程度受伤。后经法医鉴定,罗某亮的损伤达到重伤二级;李某庭的损伤达到轻伤二级;汪某言、全某的损伤均达到轻微伤。

法院认为

被告人田某雳组织其塘英一方人员与老街一方的被告人罗某亮、李某庭、卢某予等人多次在公共场合持械聚众斗殴,且双方均召集三人以上成员,为逞强斗狠,争霸一方或其他不正当目的,公然持械在公共场合斗殴,藐视国家法纪,违反社会公德,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给当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双方人员积极参与互殴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被告人田某雳、全某、索某卓、罗某亮、李某庭、卢某予的行为符合《指导意见》中的“恶势力”,应从重处罚。

一审判决

▲审判长宣读判决书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某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本院(2018)桂1222刑初1号刑事判决对田某雳犯聚众斗殴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的刑罚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二、被告人王某翔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与本院(2018)桂1222刑初1号刑事判决对王某翔犯聚众斗殴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的刑罚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三、被告人全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四、被告人汪某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四个月;


五、被告人索某卓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六、被告人罗某亮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七、被告人李某庭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八、被告人周某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九、被告人全某定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十、被告人卢某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宣判后天峨法院副院长李治宏给学生上法治课

▲宣判现场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网络直播

▲部分在校学生及社会各界人士到庭旁听

▲过往行人驻足观看宣判现场



来源:河池中院

编辑:阚媛

审核:费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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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gxgywx@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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